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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件运输管理办法

  • 发布时间:2013-07-06 浏览量:9029次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管理和危险品运输一样重要,提高运输质量,保证运输安全,保护合法经营,维护运输市场秩序,满足国民经济发展对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型物件的货物的标准要规范:
    (一)货物外型尺寸:长度在14米以上或宽度在3.5米以上或高度在3米以上的货物;
    (二)重量在20吨以上的单体货物或不可解体的成组(捆)货物。
    道路大型物件运输是指在中国境内道路上运载大型物件的运输。
    第三条 凡在中国境内从事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主管部门,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大型物件分级
    第五条 大型物件,按其外形尺寸和重量(含包装和支承架)分成四级:
    (一)一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1、长度大于14米(含14米)小于20米;
    ⒉宽度大于3.5米(含3.5米)小于4.5米;
    ⒊高度大于3米(含3米)小于3.8米;
    ⒋重量大于20吨(含20吨)小于100吨。
    (二)二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⒈长度大于20米(含20米)小于30米;
    ⒉宽度大于4.5米(含4.5米)小于5.5米;
    ⒊高度大于3.8米(含3.8米)小于4.4米;
    ⒋重量大于100吨(含100吨)小于200吨。
    (三)三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⒈长度大于30米(含30米)小于40米;
    ⒉宽度大于5.5米(含5.5米)小于6米;
    ⒊高度大于4.4米(含4.4米)小于5米;
    ⒋重量大于200吨(含200吨)小于300吨。
    (四)四级大型物件是指达到下列标准之一者:
    ⒈长度在40米及以上;
    ⒉宽度在6米及以上;
    ⒊高度在5米及以上;
    ⒋重量在300吨及以上。
    第六条 大型物件的级别,按其长、宽、高及重量四个条件中级别最高的确定。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其开业条件必须符合《道路货物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试行)》(交运字〔1993〕531号文)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按其设备、人员等条件,分为四类:(类别划分条件见附1)
    一类 能承运一级大型物件;
    二类 能承运一、二级大型物件;
    三类 能承运一、二、三级大型物件;
    四类 能承运一、二、三、四级大型物件。
    第九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业户,及已取得营业性道路运输经营资格需增加大型物件运输经营项目的业户,均须按规定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审批权限,自接到业户书面申请之日起,三十天之内给予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
    第十条 审批权限:
    县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一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的开业审批;
    二、三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设区的市,下同)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四类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经县、市级交通主管部门逐级审核后,报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经审核符合《道路运输业户开业技术经济条件》和《道路大型物件运输业户类别划分条件》的,由批准单位发给注明道路大型物件(级别)和限定吨位的《公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
    第十二条 大型物件运输业户需扩大经营范围,经营更高类别的大型物件运输的,须按本办法第九、十、十一条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非营业性运输单位从事一次性道路大型物件运输,须向当地县级以上交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的设备情况、人员技术力量进行审查,经审查批准,方可进行作业。
    第四章 大型物件运输组织与管理
    第十四条 大型物件托运人在办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⒈必须向已取得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经营资格的运输业户或其代理人办理托运;
    ⒉马上在运单上如实填写大型物件的名称、规格、件数、件重、起运日期、收发货人详细地址及运输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凡未按上述规定办理大型物件托运或运单填写不明确,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托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五条 大型物件承运人在受理托运时,必须做到:
    ⒈根据托运人填写的运单和提供的有关资料,予以查对核实;
    ⒉承运大型物件的级别必须与批准经营的类别相符,不准受理经营类别范围以外的大型物件。
    凡未按以上规定受理大型物件托运,由此发生运输事故的,由承运人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六条 承运人应根据大型物件的外形尺寸和车货重量,在起运前会同托运人勘察作业现场和运行路线,了解沿途道路线形和桥涵通过能力,并制定运输组织方案。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应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并征得同意,方可起运。
    第十七条 大型物件运输的装卸作业,由承运人负责的,应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货物的特点和装卸操作规程进行作业。由托运人负责的,承运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车开到装卸地点,并监装、监卸。
    在货物的装卸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货损失或第三者损失的,由承担装卸的一方负责赔偿。
    第十八条 运输大型物件,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路线行车。白天行车时,悬挂标志旗;夜间行车和停车休息时装设标志灯。
    第五章 费收规定
    第十九条大型物件运输费用按交通主管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由承、托双方协商确定。
    第二十条 因运输大型物件发生的道路改造、桥涵加固、清障、护送、装卸等费用,由托运人负担。
    第六章 违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经批准运输大型物件的,对营业性运输经营者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非营业性运输者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超越批准类别承运大型物件的运输经营者处以3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装设标志灯(旗)和装设不符要求的,每车次处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按交通部《道路运输违章处罚暂行规定》给予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使用滚拖方法运输大型物件的运输组织与费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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